一般租約條文
 

A. 租客的責任:

a. 支付租金。

b. 以租客自費的形式保存及維修物業的內部,包括但並不限於所有在物業內或供物業使用的線路、水管、導管、裝置、修飾、設備及器具、屬於業主的固定物及傢俬。

c. 容許業主及所有其授權人士,在合理時間及在預先通知下,進入及視察物業的情況,點算固定物及裝置及進行任何必須之工程。

d. 不得在未有業主的事先書面同意下豎立、裝置或更改任何固定物,間隔,建設物或設備。

e. 不得毀壞物業的任何部分。

f. 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分租或放棄佔用物業或其任何部分。

g. 不得對其他物業的住戶引致任何滋擾。

h. 不得做出或容許任何違反政府批地書或引致有關大廈的任何保險無效或可被撤銷或令該等保險的保費增加的事情。

i. 不得在物業內保留或儲存任何爆炸或易燃或危險物品。

j. 不得用物業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k. 不得妨礙或阻礙有關大廈之任何公共地方。 l. 必須遵守關於物業的使用及佔用的法律或規例,及保障業主不因有人違反該等法規而受損害。

m. 必須遵守有關物業的大廈公契及附屬大廈公契(如有的話)。

n. 支付有關物業的維修費用、公共服務費用及所有開支(物業稅除外)。

o. 保護物業的內部免受暴風雨或颱風等的損毀。

p. 確保物業只作私人住宅用途。

q. 於租賃終止時交出物業,並以良好、清潔及可供租用的狀況(自然損耗除外)交出所有固定物、裝置及傢俬。

r. 不得在物業或有關大廈內養狗、動物或鳥類,以免騷擾其他住客。

s. 須為其財產自投風災、水災、火災、盜竊及意外保險。

t 負責修理於租賃期內損壞的門窗、廚房及浴室之設備、水喉及水渠等。

B. 業主的責任:

a. 支付物業稅或(視乎租約議定的條款)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b. 支付涉及物業或物業所在大廈結構性保養或維修或類似的非經常性開支。

c. 在租賃期內讓租客寧靜地持有及享用物業。

以下是租約中常見的訂明租客責任

a. 根據租約所指明的日期及方式支付租金。

b. 維修及修補物業內部,但不包括結構及潛在問題及自然損耗等。

c. 須就任何物業內部的損壞狀況而引致對任何人士的損失或傷害負責,並就業主因該等損失或傷害而被追討及所有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向業主賠償。

d. 容許業主及/或其獲授權代理人,不論是否帶同工作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及視察物業的修補狀況,點算固定物及進行修補工程。

e. 在收到業主的通知後,盡快進行屬於租客責任之修補工程。

f. 履行及遵守大廈公契內涉及物業的條款,並就任何違反條款向業主賠償。

g. 支付涉及物業的水費、電費及燃料費。

h. 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保障物業內部免受暴風雨、颱風或水浸損害。

i. 物業只可作租約指定的用途。

j. 在沒有業主的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豎立、裝置或更改任何固定物或間隔。

k. 不得製造任何在室外可聞的噪音或聲浪,以致對業主或大廈內其他住戶構成滋擾。

l. 不得做任何引致有關物業保險無效或可被撤銷或導致保費增加的事情。

m. 不得在沒有有關當局的許可下在物業內存放任何武器,軍火或其他爆炸、易燃或危險物品。

n. 不得將物業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o. 不得阻礙任何屬於大廈的公共地方或設施。

p. 除非獲得業主事先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將物業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放棄管有權,不論有否收取任何代價。

q. 在租約最後一段時間內(通常三個月),容許業主在合理時間讓準租客或買家視察物業。

r. 在租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將物業以交吉、良好、清潔及可被出租的狀況交還業主。

 
資料來源 : 地產代理監管局 The Estate Agents Authonty